【台灣紀事】要不要繳國民年金?
要不要繳國民年金?小婆分兩種狀況來討論。
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之投保人:
一、在台灣是否有結婚登記?
二、配偶在台灣是否有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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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要繳國民年金?
請先看小婆寫的《繳國民年金划算嗎?》。
然後,咱們再來仔細看清楚「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第三項和第四項。
三、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以下簡稱欠費),經本局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按下列標準處以罰鍰,並以書面通知限於三十日內繳納:
(一)首次裁處者,處以新臺幣三千元罰鍰。【2009.01.31】
(二)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六千元罰鍰。【2010.03.31】
(三)經本局裁處新臺幣六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九千元罰鍰。【2010.05.31】
(四)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2010.07.31】
(五)經本局裁處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罰鍰後仍未繳清欠費,且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者,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2010.09.30】
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裁處罰鍰後已繳清欠費者,如有再新增欠費達十二個月以上時,始得依前項各款規定裁處。
四、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者。
(二)受處分對象已死亡者。
(三)受處分對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者。
依前項第一款取得之債權憑證應由本局妥慎保管,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
所以就衍生了兩個重要問題,先看看自己符合下列哪一種情況,再決定是否要繳國民年金?
一、在台灣是否有結婚登記?
單身或假性單身(在台灣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戶口名簿和身份證配偶欄空白)的話,不想繳國民年金,由於沒有處罰對象,所以大可不繳。
那會不會追溯既往?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如果沒繳清保險費和利息前,是無法享有相關的保險給付。
第十六條 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得對被保險人暫行拒絕給付。但被保險人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分期或延期繳納者,不在此限。前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計收。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二、配偶在台灣是否有資產?
如果戶口名簿和身份證上的配偶欄已有人佔了位置,而且其在台灣還有資產的話,建議最好繳國民年金保險費,以免受罰。
至於國民年金多久才回本?除籍會不會影響保障權益?這些網友們陸續所問的問題,在下一篇專門回覆與匯整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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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閱讀 ◎
2009.01.03【台灣紀事】繳國民年金划算嗎?
2009.01.05【台灣紀事】除籍後所影響之權利
2009.01.07【台灣紀事】國民年金多久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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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Comments【留言迴響】
小婆,先謝謝你這麼清楚地討論國民年金的問題。不過,我想請問一下喔~
如果我單身(39歲),因工作居住於國外,目前在台灣仍保有戶籍,那。。。
1. 萬一我被除籍,那除籍期間是不是就像健保一樣"可以辦停保"? 而且,它停保的規條,是否也跟健保類似? (出境超過6個月,可以不用補繳健保費,回台灣期間再強制收取保費,等等。) 又,如果期間有停保,那65歲以後,還是"每個月"可以領錢? (樂觀地假設到時候政府還有錢)
2. 萬一我一直維持單身,因為罰不到"配偶",我是不是可以完全不用交? 這跟我65歲前搬回台灣居住或之後搬,有什麼差別嗎? 到時候會不會要我補交所有欠款啊? (當然如果沒交,當然也不會厚顏無恥地要跟政府領錢)
希望這些問題不會太突兀冒昧~ 先謝謝囉~
By Anonymous, At 1/9/09, 4:29 PM
Hi, Kid:
1. 若因長期(兩年以上)在國外而被除籍,在除籍期間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既然不得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就不用繳保費。
除籍是兩年,健保則是六個月。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八條規定,若於除籍期間,滿六十五歲的話,仍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無論是否滿六十五歲,可領身心障礙基本保險年金(原就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至於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敬老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則無法請領。
2. 是的,因為沒有處罰對象。
根據國民年金法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如果沒繳清保險費和利息前,是無法享有相關的保險給付。
如果你不會厚顏無恥地既沒繳保費又想享有保帳的話,還有就是得保持單身一輩子。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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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1/10/09, 10:00 AM
小婆,
請問一下。我也是剛剛在台灣娘家家人MSN問我,公婆家在問,我要不要繳國民年金。我上網收尋,看的一頭霧水。可以麻煩你幫我解釋一下嗎?
1.我和我先生已婚,在台灣有結婚登記。我是67年,我先生64年。
2.我之前也是被除籍,去年11月份回了一趟台灣參加家人,恢復了戶籍,因為要產檢。(我先生沒有回台灣,所以還是繼續除籍的狀態)。
3.我現在有4個小孩,我們目前沒打算回台灣定居。這樣的話,請問我還有需要繳國民年金嗎?會不會罰到我老公身上?(我老公2年前救被除籍了)
4.如果我們不繳國民年金,這樣是不是以後如果回台灣探親,就不能去恢復戶籍?
麻煩小婆解答一下。我平常帶4個小孩,已經弄得一頭霧水,突然來這麼一個帳單,搞的我都頭昏了
謝謝
By 4A Mom, At 1/11/09, 5:30 PM
謝謝【小婆】詳細的解釋,以下是我對2008年,臺灣實施【國民年金】的看法:
臺灣要用【國民年金】制度(從2008年10月起)來取代【老人津貼】,這是開社會安全保險的倒車。
許多國家都【收入養老金】制度(Earnings-related retirement pension)
美國,從個人收入中,扣繳12.4%(自雇者),或6.20%(受雇者)+6.20%(雇主)
加拿大,從個人收入中,扣繳9.9%(自雇者),或4.95%(受雇者)+4.95%(雇主)
收入中斷(例如【失業】,或【待業】),無從扣繳,這就自動停繳保費,
投保人65歲時,繳納的多,領回的多;完全沒有扣繳,就沒有領回。
這制度,類似臺灣目前的【勞保】,【公保】,【農保】
有社會主義精神的國家,如加拿大,除了上述的【收入養老金】外,
年滿65歲,政府還提供【國民安養金】給付(Universal or National Pension),
錢的數目不多,住滿40年的公民,每人每月最多領取 498加幣(以2007年基準),
定居不到40年的公民,以498加幣除以40,再乘以居住年數計算(但是最少要住滿加拿大10年)
這種【國民安養】制度,不需扣繳任何稅金,完全由政府支出,
目的在于照顧那些【非職場】的公民,如家庭主婦,因為他們為社會的付出是無形的,
或者是為了實踐【老有所終】的承諾,使得年輕人可以更專心的照顧自己的下一代。
臺灣的【老人津貼(不分男女)】,便有這種精神。
臺灣從前的【老人津貼】,領受人沒有金錢付出的負擔;
現在的【國民年金】,未就業者(18歲以上),失業者(65歲以下),都要按月付稅,否則受罰(補繳+罰款+養老金減少),
怎麼看,這制度不像是【社會福利】,倒是比較像從前荷蘭人在臺灣殖民時候施行的【人頭稅】
【人頭稅】,是向每一個人課以相同,定額的稅種,不分老少,不管有無就業,
但是殖民的荷蘭人課完【人頭稅】後,沒有再征收【個人所得稅】
現在的臺灣公民,將同時繳付【人頭稅】和【個人所得稅】,這叫做【雙重課稅】!
臺灣的【立法院】,一向堅決反對【雙重課稅】,
【立法院】一直強調:我們不能把個人的身後所擁有的財物,再剝一層皮!
所以臺灣的【立法院】,剛剛在2008年10月,火速通過了調降【遺產稅】的立法,
把個人遺產稅,從最高50%,降到一律10%。
2008年10月,在同一個時間點,同時開征【國民年金】,調降【個人遺產稅】,
這是完美的規劃呢?還是無心的巧合?
By Guo@Work, At 1/11/09, 10:18 PM
Hi, 4A's Mom:
首先得先講清楚、說明白的是--小婆僅能就國民年金的條款和邏輯來回答妳的問題喔~
由於妳卅歲,於去年十一月份恢復了戶籍,且沒有勞農軍工教保險,所以乃為「柔性強制」加入國民年金保險之對象。
如果妳不想繳國民年金保費,得處罰妳先生;但是妳先生為除籍狀態,為戶口遷出國外之情況,仍具有國民身份。只要在台有資產,勞保局就可移送執行處分妳先生的資產來付妳的保費、罰款和利息。
如果不想繳國民年金保費,建議妳先生回台之後不要辦理恢復戶籍,他就不必繳保費,妳也就沒有受罰之慮;妳呢,就得繳兩年,兩年後除籍了就不要再恢復。等妳滿六十五歲了,準備相關書面資料和國內銀行帳號向勞保局申請老年年金給付,因為妳曾參加過國民年金保險,保險年資共2年。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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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1/12/09, 12:24 PM
Hi, Guo:
謝謝你來此和小婆分享你的看法。
引述你所說的話--
『【人頭稅】是向每一個人課以相同、定額的稅種,不分老少,不管有無就業……』
可是--
國民年金主要納保對象係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25歲以上未滿65歲國民。
國民年金保險是有年齡和職業上的限制。保障六十五歲以上國民,至少有基本生活保障津貼,不管是藉由勞保、公保、農保、軍保或目前的國保。
調降個人遺產稅是為鼓勵流動資產回流台灣,以刺激台灣經濟復甦。
小婆個人認為,這是兩回事,分別運籌帷幄的前置時間都拖了很多年,恰巧都在去年十月份完成三讀立法罷了。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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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1/12/09, 12:36 PM
謝謝小婆給的建議喔~
這樣我心裡有各底,不然看一大推條文看到都眼花了~
在和我老公商量看看~
感恩~
By 4A Mom, At 1/12/09, 4:52 PM
Hi, 4A's Mom:
不客氣~
若有啥疑問,咱們再一塊兒討論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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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1/13/09, 8:43 AM
嗨~ 小婆小婆,我又來了~
還是掙扎不下要不要交國民年金的Kid。
我去年12月回台灣,今年1月剛離開。所以,我仍是有戶籍的。我在台灣有銀行帳戶,當初父親過世,也留有一點小地給我。如果,我幾乎確定會單身,搬回台灣居住也是在美退休(65歲以後)的事。因為我還是想保有健保,所以應該還是會在兩年內進出一趟,好保有戶籍。那像我這樣的情形,如果拒交國民年金,會不會是一個愚笨的決定啊? (我的銀行帳好,名下的小地,算不算是政府會執行處分的"資產"呢?)基本上,我不想以後被罰到屁滾尿流啊。
還有,民間有一種說法是,如果不交年金,就連健保也強制取消,請問小婆有聽過嗎?
By Anonymous, At 1/15/09, 11:28 PM
Hi, Kid:
妳不繳國民年金保險費,政府會罰妳的「配偶」而不是妳自己本身,所以才會稱之為「柔性強制」。
所以妳只要一直保持單身,也不想日後領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的話,妳大可不要繳國民年金保險費。
如果妳日後反悔了,結了婚,就得繳,免得罰鍰得要妳老公繳;如果繼續單身,但想領老年津貼了,就得罰繳十年的保費、罰鍰和利息才能領取較低的老年津貼。
研讀國民年金保險法和實行細則,絕沒有健保和國保掛鉤的任何條款。所謂「民間有一種說法」一詞,得詳加看清楚它引用的是哪一條文。
FYI.
>.^
By Annie Chang, At 1/16/09, 9:30 AM
您好!如果長期旅居國外,而配偶是外籍人士的話是否可以不用缴國民年金呢?又,如果外籍配偶短暫回台停留會不會因為沒有缴年金而被限制出境呢?
By Anonymous, At 2/18/09, 6:04 AM
Hi, Momo:
你/妳在台灣有辦理結婚登記嗎?也就是說台灣政府知道你/妳的配偶是誰嗎?因為辦理結婚登記時,會將外籍人士的護照號碼輸入電腦,那麼出入海關才會有資料顯示。
如果在台灣未辦理結婚登記,可以不用繳國民年金,也不會被限制出境。
如果在台灣已辦理結婚登記,如果沒繳國民年金,法規並未指出是否會限制出境,它所謂的強制執行只列了「財產」,應該是指在台資產。
你/妳的第二個問題我沒啥把握,請再告訴我上面?的答案後,咱們再一塊兒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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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2/20/09, 9:56 AM
【自由時報】未繳國民年金保費須知
●欠繳自己的保費,不處罰鍰也不徵收滯納金
●事後可補繳十年內欠繳部分,但須加計利率,以郵局定存計,以目前兩個月保費一千三百四十八元,拖欠一個月,利息約一點五元
●欠費超過十年或請領給付前一年有欠費,未來給付將不保證有三千元以上國民年金或四千元以上身心障礙年金
●有配偶者須為配偶負連帶繳納義務,配偶有欠費會寄發催繳通知給另一半,但不溯及婚前部分或離婚後的部分,未繳達一定期限,可罰配偶三千到一萬五千元罰鍰
By Annie Chang, At 3/16/09, 11:59 AM
【自由時報】欠保費補繳.國民年金3000元不縮水由於這項規定對於民眾的權益影響非常大,為了避免民眾因不了解相關規定導致給付變少,除了加強宣導六十四歲到六十五歲間一定要在期限內繳納保費,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經理方宜容表示,未來將針對這個族群的欠繳民眾寄發催繳單。
勞保局將以雙掛號寄出催繳單、確認催繳單能夠送到民眾手上,民眾只要在三十天內補繳,就可以保有擇優計算的權利。
By Annie Chang, At 4/14/09, 3:50 PM
Dear Annie,
我和Momo有一樣的困擾, 我先生是外國人, 我們當初有在戶政事務所登記, 但我們均長住在希臘...
我是打算拒繳國民年金 (雖然我爸已經幫我繳了一次), 但我也是怕未來某一天若我跟我先生短期回台探望家人, 是否我先生會因此被限制出境?! 難道都沒有更進一步的相關罰則的資訊嗎?
還是我應該請我先生寫信問英國在台辦事處, 台灣政府是否可以對英國國民做這樣的處分?
謝謝
By Anonymous, At 4/26/09, 7:12 AM
Annie, 你好,
非常感謝你對”國民年金”精闢的見解與答覆,我有一想法,不知是否正確? 我與我太太均是1966年生(台灣沒登記結婚,沒財產),育有一子,長住加拿大(沒打算回台居住). 如果我们盡量保持自己在除籍狀態,但不超過10年,是否對我們或有相同情況的人最有利? 也就是每10年內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一次並恢復戶籍且繳2年保費(剩下8年因出境被除籍所以不用繳,重覆此作法直到65歲, 這樣就可繳最少保費,但仍合法擁有此保險, 等年滿65歲就可至少領$3000 以上(目前水準).當然身心障礙與喪葬給付等..可能就沒有.
另外是否有規定在年滿65歲前必須在台居住滿幾天才能請領老年年金?謝謝!
By Fred, At 5/5/09, 6:10 PM
Hi, Fred:
反正哩~小婆只能說各位網友們的理解力都「殺」很大!
「除籍」狀態就沒有國民年金保險費欠繳的情況。
若依照你的邏輯,最划算的狀況應該是「六十四歲」復籍且開始繳交國民保險年金,只要繳滿一年,就可請領國民年金老年給付。
若在台灣不須申報所得稅等,確實可行吧(unsured)
「沒有規定」在年滿65歲前必須在台居住滿幾天才能請領老年年金。
FYI.
By Annie Chang, At 5/6/09, 3:48 PM
Hi, 和Momo有一樣困擾的無名氏:
是否介意小婆將妳的問題或妳自己去問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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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5/6/09, 3:51 PM
誰知道現在的賣台集團那天會賣掉台灣,今天年金繳一繳,改天找共匪領錢嗎?
By 六三三騙票集團, At 7/15/09, 5:17 PM
Hi, 633:
說句實在話,討論這個話題的時候,不少友人都反應了這個疑慮。
XD
By Annie Chang, At 7/18/09, 5:36 AM
Dear Annie,
不繳國民年金, 在台有資產,勞保局真的可以就可移送執行處分配偶的資產來付保費、罰款和利息
可是我沒看到明文法規
By Treasure Ivy, At 8/27/09, 7:14 PM
Hi, Good Luck:
執行國民年金法罰鍰應行注意事項
第四項最後一句--
四、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書面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執行。
『俟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時應即移送執行。』
F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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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9/12/09, 6:19 AM
很高興可以遇到年金達人,一問個詳細。
我是遠嫁國外的婦人48歲了,先生是外國人。每年我回去家鄉一兩回,近來一直收到年金請款單,正在不知所措。
首先想請教小婆的是,我可不可以不缴?(可是台灣有我個人名義置產小公寓)因為我65歲根本沒理由回去依靠台灣政府。在國外的年金,是可以讓我們選擇要不要繳交的,沒想到台灣似乎有點強硬?
我辦不到兩年不返台,所以該無法被除籍。我的最後手段,是不是要來個兩年長別後換取除籍比較划算啊!真是慘...
謝謝您的勤快與奉獻!
By 異鄉人, At 9/30/09, 8:36 AM
Hi, 異鄉人:
我聽這裡的友人提及,台灣的爸媽幫他們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籍」手續。
不過,我並沒有親自辦理過「除籍」;妳要不要主動去戶政事務所詢問看看和完成相關流程和填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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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10/2/09, 5:39 PM
好的!我試著聯絡家人幫我辦理看看吧!
不然遠離家鄉也比人在家鄉的歲月還長了,回去只剩下匆匆的探親行程,祇是一直沒放棄國籍而已。
透過這樣的交流,希望大家留下些處理經驗,等我有回音,也會上來報告一下。謝謝小婆婆的熱心!
By 異鄉人, At 10/3/09, 1:15 AM
Hi, 異鄉人:
這裡所謂的「除籍」,是指除「戶籍」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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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nie Chang, At 10/5/09, 10:52 AM
請問 MOMO的 問題解決了嗎? 因為我也擔心會不會有限制出境的問題...
By lynn, At 2/25/11, 10:08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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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nknown, At 9/29/15, 3:59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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